本文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更进一步作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报 国办函〔2010〕1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作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以下全称《分工方案》)早已国务院表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求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更进一步作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报 国办函〔2010〕1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作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以下全称《分工方案》)早已国务院表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求认真落实。 有关部门要严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作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明确责任,强化领导,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将《分工方案》中牵涉到本部门的工作更进一步细化分解成,抓住制订具体措施并尽早的组织实行。
同一项工作牵涉到多个部门的,部门间要密切协作,联合部门要强化协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各项工作年度已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重点工作实施情况主动积极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作好 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必须,融合国家产业调整和大力发展规划拒绝,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希望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严苛容许“两高一资”和低水平、不足生产能力扩展类项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佩第一位者为联合部门,折合) (二)国家产业调整和大力发展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限于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认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高于所在地土地等别比较不应《全国工业用地转让最低价标准》的70%继续执行。(国土资源部) (四)希望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良并完备高新技术企业确认工作。(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五)希望中外企业强化研发合作,反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人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 申请人成立国家级技术中心确认。(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六)希望跨国公司在华成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商务部、外汇局、银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 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七)实施和完备反对政策,希望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进先进设备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
(商务部) 二、引领外资向中西部地区移往和减少投资 (八)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改情况,补足修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减少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希望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合乎环保拒绝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九)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之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维持西部地区吸取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 (十)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移往增大政策对外开放和技术资金设施反对力度,同时完备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申请时获取便捷。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 希望和引领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成立机构和开设业务。(银监会) (十一)希望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同步、利益分享的原则资源共享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三、增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二)希望外资以入股、收购等方式参予国内企业改组改建和兼并重组。
反对A股上市公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予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收购。(商务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依法实行反垄断审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减缓创建外资收购安全性审查制度。(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十三)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之后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必须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大提升竞争力。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十四)减缓前进利用外资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希望外商投资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大力利用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完备解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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